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得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健
訴訟代理人 謝翌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