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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豈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百穩工程有限公司 劉嘉欣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09年9月30日
557,760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