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曾俊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禾豐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柯毓龍
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109年1月31日
31,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