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胡琬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炫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09年6月15日
171,189元
M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