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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陳永峯即康廚肉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編號
1
小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民國109年2月29日
新臺幣143,325元
M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