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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正三(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兼  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複  代理人  黃亭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每張股票股數
1
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5-NF-000397~85-NF-000410
普通股
14
0000000
壹拾萬股
2
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744~86-NF-000752
普通股
9
900000
壹拾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