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徐趙琪
法定代理人 徐學義
趙文瑜
代 理 人 楊佳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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