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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仕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剛 
訴訟代理人  柯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09年7月17日
100,000元
SC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