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瑋達材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明
代 理 人 洪啓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