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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保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博仁綜合醫院 王丕傑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09年11月6日
15,600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