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保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