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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夏至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謝榕興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8月17日
19,660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