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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久周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豐年 
訴訟代理人  黃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久周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
109年6月30日
300,000元
G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