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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宗盛精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融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淑禎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山分行
109年
10月31日
29,117元
L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