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宗盛精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