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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嘉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110年3月14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編號
1
嘉太興業有限公司
王聖崴
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民國109年11月30日
新臺幣778,439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