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壯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泉   
代  理  人  陳鴻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壯鼎工程有限公司
謝龍泉
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
11月10日
12,1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