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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馳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代  理  人  康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