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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祥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美華
代  理  人  葉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祥鵬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
109年10月29日
11,437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