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攝影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賴吉雄
代 理 人 劉怡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6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