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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崴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訴訟代理人  邱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興分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
109年11月16日
95,50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