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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文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松 
代  理  人  吳太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票據種類
1
文揚實業有限公司 林添松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北分行
109年12月5日
137,186元
DPA0000000
甲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