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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惠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
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鼎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2月31日
673,112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