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聚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章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