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代 理 人 翁健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