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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弗伊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聖英藥局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09年12月31日
37,300元
D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