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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科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1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12月11日
293,844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