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曾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