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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德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龍
代  理  人  周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德貿企業有限公司
林清龍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10年2月5日
2萬5200元
L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