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