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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9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瑞騰)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0年1月25日
8,175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