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月華
代 理 人 洪龍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3張支票(見本院卷第9頁 之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附表所載),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公告,權利申報期間業已於110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1-13頁),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