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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月華 

代  理  人  洪龍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3張支票(見本院卷第9頁 之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附表所載),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公告,權利申報期間業已於110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1-13頁),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1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1月1日
PD0000000
3個月
2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2月1日
PD0000000
4個月
3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3月1日
PD0000000
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