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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全聯派報社即魏榮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玖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雙園分行
110年1月30日
44,400元
Q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