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名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