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澤根
訴訟代理人 邱若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