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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87號
異 議 人 黃羿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