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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66號
異  議  人  香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芳美 


上列異議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1年6月23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16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溢繳之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19本文、第77條之26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16號處分(下稱原處分),異議人雖於111年7月8日誤提出民事抗告狀請求廢棄原處分,惟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應視為聲明異議,且不徵收裁判費用。惟異議人於111年7月18日自行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有陳報狀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核屬溢繳溢收之訴訟費用,爰依職權裁定退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