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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麟 
相  對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5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35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