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59號
原 告 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達
訴訟代理人 黃國豪
被 告 賴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