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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道 

被      告  黃匯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言詞辯論通知未對被告合法送達,未免因此使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