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玉惠等3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