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玉惠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限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見送達證書),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見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