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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李心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五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六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除未繳納裁判費外,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亦未特定被告驊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五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認為被告公司解雇違法的法律上依據是什麼?)
3
陳報被告驊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4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被告公司,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被告公司要求原告離職的原因和法律上理由是什麼,有沒有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沒有發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5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尚未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請參考附錄);如已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標的金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是用月薪乘以五年期間計算,所以請務必陳報每月月薪是多少錢。)
6
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