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許雲傑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雅園藝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其中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部分,共96,868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3元(計算式:1,440-667=7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