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9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偲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客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
簡字第294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5,718 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30 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等
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本件應暫先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6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
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