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CARLOS FERNANDO ARELLANO CASALE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47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500元(計算式:3750×2/3=25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此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25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425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