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尉柔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倍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尉柔萱與相對人倍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767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