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馬千涵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温毓梅律師
被 告 華人健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600元(見民事減縮聲明暨補充理由狀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