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台灣意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