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謝昀倫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賀華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上徽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8,3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