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蕭秀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2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