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創異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曹芃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